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條款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被保險人遇有危險增加之情形,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前項所稱之危險增加:一、軌道嚴重磨損。
二、大眾捷運系統有新增加危險之設備時。
三、及其他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而嚴重對保險人不利之情形。
被保險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