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起造人於開挖前,應安裝監測捷運設施安全之儀器並讀取初始值作成監測初始值量測報告,於監測實施後二日內送交捷運主管機關備查。起造人於每一階段開挖完成後七日內,應根據監測結果作成監測報告送交捷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