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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於確定捷運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
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六公尺為使用邊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三公尺為使用邊界。
但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在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內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為使用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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