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下列土地之一者,其補償標準依第十條規定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之:一、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註記之土地。二、配合捷運系統建設,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三、捷運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積者。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經與土地所有人協議同意無償提供設定地上權或註記之土地者,依其協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