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前條履約保證金,申請人應以現金逕向執行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或以下列方式辦理:一、銀行本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二、無記名政府公債。三、設定質權予執行機構之銀行定期存款單。四、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五、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六、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前項保證金於計畫範圍內之工程完成百分之五十後,無息退還二分之一,開發計畫建築物全部領得使用執照後,無息退還原保證金之四分之一,餘款於不動產登記完畢,並交付所有人後十日內,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