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求投資人時,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依甄選文件備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及申請保證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代表人姓名,申請土地開發之地點及範圍。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明文件。前項財力及開發資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