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轄內觀光遊樂業之旅遊安全維護、觀光遊樂設施維護管理、環境整潔美化、遊客服務等事項,應邀請有關機關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並作成紀錄。前項觀光遊樂設施經檢查結果,認有不合規定或有危險之虞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其未經複檢合格前不得使用。第一項定期檢查應於上、下半年各檢查一次,各於當年四月底、十月底前完成,檢查結果應陳報交通部觀光局備查。交通部觀光局對第一項之事項得實施不定期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