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變更、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後,應於三個月內,依核定內容修正興辦事業計畫相關書件,並製作定稿本,申請主管機關核定。
申請人依法不須辦理前項作業者,主管機關得同時辦理核准籌設或同意變更及核定興辦事業計畫定稿本。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