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觀光遊樂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二、檢視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其不符者,依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