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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觀光遊樂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
前項維護計畫之訂定,觀光遊樂業應於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前完成;其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者,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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