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觀光旅館業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核、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之發給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前二項委辦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