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觀光旅館業不得將其客房之全部或一部出租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將所營觀光旅館之餐廳、會議場所及其他附屬設備之一部出租他人經營,其承租人或僱用之職工均應遵守本規則之規定;如有違反時,觀光旅館業仍應負本規則規定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