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局及該管直轄市政府: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二十日前。
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