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之行為。二、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人演出。三、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用或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