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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觀光旅館業於業務終止後,針對個人資料得參酌下列措施為之,並留存相關紀錄: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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