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供餐飲場所淨面積│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三○%│├──────────┼───────────────────┤│一五○一至二○○○平│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五%加七五平││方公尺│方公尺│├──────────┼───────────────────┤│二○○一平方公尺以上│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加一七五│││平方公尺│└──────────┴───────────────────┘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餐廳位屬不同樓層,其廚房淨面積採合併計算者,應設有可連通不同樓層之送菜專用升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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