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一般觀光旅館廚房之淨面積不得小於下列規定:┌──────────┬───────────────────┐│供餐飲場所淨面積│廚房(包括備餐室)淨面積│├──────────┼───────────────────┤│一五○○平方公尺以下│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三○%│├──────────┼───────────────────┤│一五○一至二○○○平│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五%加七五平││方公尺│方公尺│├──────────┼───────────────────┤│二○○一平方公尺以上│至少為供餐飲場所淨面積之二○%加一七五│││平方公尺│└──────────┴───────────────────┘未滿一平方公尺者,以一平方公尺計算。
餐廳位屬不同樓層,其廚房淨面積採合併計算者,應設有可連通不同樓層之送菜專用升降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