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一般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咖啡廳、會議場所、貴重物品保管專櫃、衛星節目收視設備,並得酌設下列附屬設備:一、商店。二、游泳池。三、宴會廳。四、夜總會。五、三溫暖。六、健身房。七、洗衣間。八、美容室。九、理髮室。十、射箭場。十一、各式球場。十二、室內遊樂設施。十三、郵電服務設施。十四、旅行服務設施。十五、高爾夫球練習場。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附屬設備。前項供餐飲場所之淨面積不得小於客房數乘一點五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