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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一般觀光旅館應附設餐廳、咖啡廳、會議場所、貴重物品保管專櫃、衛星節目收視設備,並得酌設下列附屬設備:一、商店。
二、游泳池。
三、宴會廳。
四、夜總會。
五、三溫暖。
六、健身房。
七、洗衣間。
八、美容室。
九、理髮室。
十、射箭場。
十一、各式球場。
十二、室內遊樂設施。
十三、郵電服務設施。
十四、旅行服務設施。
十五、高爾夫球練習場。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與觀光旅館有關之附屬設備。
前項供餐飲場所之淨面積不得小於客房數乘一點五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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