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國際觀光旅館自營業樓層之最下層算起四層以上之建築物,應設置客用升降機至客房樓層,其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客房間數│客用升降機座數│每座容量│├────────┼───────────────┼────┤│八○間以下│二座│八人│├────────┼───────────────┼────┤│八一至一五○間│二座│十二人│├────────┼───────────────┼────┤│一五一至二五○間│三座│十二人│├────────┼───────────────┼────┤│二五一至三七五間│四座│十二人│├────────┼───────────────┼────┤│三七六至五○○間│五座│十二人│├────────┼───────────────┼────┤│五○一至六二五間│六座│十二人│├────────┼───────────────┼────┤│六二六至七五○間│七座│十二人│├────────┼───────────────┼────┤│七五一至九○○間│八座│十二人│├────────┼───────────────┼────┤│九○一間以上│每增二○○間增設一座,不足二○│十二人│││○間以二○○間計算││└────────┴───────────────┴────┘國際觀光旅館應設工作專用升降機,客房二百間以下者至少一座,二百零一間以上者,每增加二百間加一座,不足二百間者以二百間計算。
前項工作專用升降機載重量每座不得少於四百五十公斤。
如採用較小或較大容量者,其座數可照比例增減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