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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旅館及旅館旅宿安寧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不當廣播、擴音。
二、電話騷擾。
三、任意敲擊房門。
四、無正當理由進入旅客住宿之客房。
五、其他有妨礙旅宿安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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