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依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每年旅客人數,規定如下:一、未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三十至六十元。二、十萬人次以上未達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六十至一百二十元。三、五十萬人次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元。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前項規定基準範圍內,就下列各款規定情形,採行差別費率收費:一、本國籍與外國籍。二、不同季節或假日與非假日。三、遊客人數尖峰與非尖峰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