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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地區與風景特定區及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觀光保育費收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觀光保育費之費率基準依公告收取觀光保育費範圍每年旅客人數,規定如下:一、未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三十至六十元。
二、十萬人次以上未達五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六十至一百二十元。
三、五十萬人次以上者:每人新臺幣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元。
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前項規定基準範圍內,就下列各款規定情形,採行差別費率收費:一、本國籍與外國籍。
二、不同季節或假日與非假日。
三、遊客人數尖峰與非尖峰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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