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二、廣告物: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招牌廣告及樹立或設置於地面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樹立廣告。三、攤位:指經攤販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販所設置之固定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