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具有下列特性之地區不得規劃興設建築物、廣告物與攤位:一、經指定為名勝古蹟範圍內之地區。二、野生動植物之棲息地、生育地及繁殖地等地區。三、地形、地質特殊之地區或具有特殊自然現象之地區。四、優異之天然林或具有學術價值之人工林地區。五、自主要眺望地點眺望時,構成妨礙之地區。六、高山地帶、衝風地帶、自然草坪、灌木林及喬木林等植生復原困難之地區。七、山稜線上或對眺望山稜景觀構成妨礙之地區。八、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之山坡地。九、易於造成土砂流失或坍塌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