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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光文學藝術作品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依本辦法獲獎之作品,交通部觀光局可作為觀光宣傳推廣之用,其餘作品於評審結束後,作者應於一個月內至原收件單位領回,逾期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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