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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檢舉案件經裁處罰鍰確定並已收繳完成者,受理檢舉機關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
受通知之檢舉人應備通知函、國民身分證及其他證明身分文件、本人銀行存摺影本,親自至受理檢舉機關或以通訊方式辦理。
其經受理檢舉機關查驗無誤後,將該筆獎金匯入檢舉人指定之帳戶。
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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