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旅行業符合下列事蹟者,得為候選對象:一、創新經營管理制度及技術,對於旅行業競爭力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二、招攬國外旅客來臺觀光或推廣國內旅遊,最近三年外匯實績優良或提昇旅客人數,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三、配合政府觀光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觀光推廣活動,對觀光事業發展,有具體成效或貢獻。四、自創優良品牌、研究發展、創新遊程,對業務拓展及旅遊服務品質之提昇,有具體成效或貢獻。五、對旅遊安全或重大旅遊意外事故之預防及處理周延,或對旅客權益及安全維護,有具體成效或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