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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導遊人員考試及格,參加職前訓練者,應檢附考試及格證書影本、繳納訓練費用,向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申請,並依排定之訓練時間報到接受訓練。
參加導遊職前訓練人員報名繳費後開訓前七日得取消報名並申請退還七成訓練費用,逾期不予退還。
但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無法接受訓練者,得申請全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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