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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
導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四十九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
第七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有關導遊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定,於第一項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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