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導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三年未執行導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業務。導遊人員重行參加訓練節次為四十九節課,每節課為五十分鐘。第七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有關導遊人員職前訓練之規定,於第一項重行參加訓練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