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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領隊人員職前訓練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測驗成績不及格者,應於七日內補行測驗一次;經補行測驗仍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因產假、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經核准延期測驗者,應於一年內申請測驗;經測驗不及格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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