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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領隊人員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應佩掛領隊執業證於胸前明顯處,以便聯繫服務並備交通部觀光局查核。
前項查核,領隊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或提示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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