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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領有第七條第二項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並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使用之業者,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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