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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溫泉標章標識牌之發給、換發、補發、註銷、撤銷、廢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副知交通部觀光局,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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