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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溫泉區計畫草案擬訂後,應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與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提出意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意見應妥為處理,其處理情形併同溫泉區管理計畫,報請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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