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依前條擬具之變更土地使用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參酌環境保護、地方溫泉資源及溫泉產業需求,於溫泉區管理計畫所定發展總量範圍內,規劃不同程度之土地使用管制。前項變更土地使用計畫應訂定景觀管制或都市設計事項,以塑造溫泉產業地區之景觀及地方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