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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於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輔導作業期間,未經許可仍進行建築或工程等行為,致違反土地使用、建築、消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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