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溫泉取供事業取得經營許可後,其實際經營情形與經營管理計畫不符者,應敘明理由並提出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變更:一、經營管理計畫變更事項對照表及說明。
二、配合經營管理計畫變更應備具之第三條書件。
前項經營管理計畫變更之程序及不予許可事項,準用第五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