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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受理經營許可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決定送達申請人。
經營許可申請未能於前項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延長之。
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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