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經營管理計畫書包括:一、溫泉取供事業使用之土地範圍。二、土地使用權屬說明及使用權源證明。三、溫泉取供設備、管線設置計畫及配置圖。四、溫泉取供設備及管線之管理與維護計畫。五、溫泉水源之保護計畫及溫泉廢污水防治計畫。六、預期營運效益及收費基準。七、溫泉取供事業之財務計畫。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泉經營管理有關之事項。前項第三款之溫泉取供設備及管線設置,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法規之規定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相關自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