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為保障旅遊消費者權益,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之:一、保證金被法院扣押或執行者。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三、自行停業者。四、解散者。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六、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保險或責任保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