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於經營各該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旅行業辦理旅客出國及國內旅遊業務時,應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前二項各行業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