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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認許後,領取旅行業執照,始得營業。
外國旅行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置代表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公司法規定向經濟部備案。
但不得對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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