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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
該區域內之名勝、古蹟及特殊動植物生態等觀光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嚴加維護,禁止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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