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旅館業應投保之責任保險責任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每年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旅館業應將每年度投保之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