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旅館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對於旅客建議事項,應妥為處理。二、對於旅客寄存或遺留之物品,應妥為保管,並依有關法令處理。三、發現旅客罹患疾病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協助其就醫。四、遇有火災、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對住宿旅客生命、身體有重大危害時,應即通報有關單位、疏散旅客,並協助傷患就醫。旅館業於前項第四款事故發生後,應即將其發生原因及處理情形,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地方主管機關並應即向交通部觀光局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