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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旅館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旅館業專用標識如有遺失或毀損,旅館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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