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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旅館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旅館業應將旅館業專用標識懸掛於營業場所明顯易見之處。
旅館業專用標識型式如附表。
前項旅館業專用標識之製發,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
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回旅館業專用標識;逾期未繳回者,地方主管機關得逕予公告註銷。
但旅館業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暫停營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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