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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旅行業申請設立分公司經許可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及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旅行業分公司註冊,屆期即廢止設立之許可。
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一、分公司註冊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第六條第二項於分公司設立之申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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