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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62條

旅行業受停業處分者,應於停業始日繳回交通部觀光局發給之各項證照;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復業,並發還各項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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