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觀光局得公告之:一、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者。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三、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者。四、解散者。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六、未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