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8條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金額繳足保證金:一、受停業處分者。二、保證金被強制執行者。三、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益法人之會員資格者。四、其所屬觀光公益法人解散者。五、有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