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條旅行業解散者,應依法辦妥公司解散登記後十五日內,拆除市招,繳回旅行業執照及所領取之識別證,並由公司清算人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發還保證金。經廢止旅行業執照者,應由公司清算人於處分確定後十五日內依前項規定辦理。第一項規定,於旅行業分公司廢止登記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