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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旅行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旅行業解散者,應依法辦妥公司解散登記後十五日內,拆除市招,繳回旅行業執照及所領取之識別證,並由公司清算人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發還保證金。
經廢止旅行業執照者,應由公司清算人於處分確定後十五日內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規定,於旅行業分公司廢止登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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